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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气指数:57 页面更新时间:2022-03-31 20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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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研究拟订民政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
(二)贯彻执行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、政策;依法对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。

(三)贯彻执行优抚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拟订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;负责全市现役军人、残疾军人、复员军人、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抚恤定补、优待工作;负责对全市退役军人、因公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情评定和审核报批工作;负责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,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;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,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,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、双拥创建工作。

(四)贯彻执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、政策;拟订地方性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及计划;负责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;指导、监督市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,负责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饮水保障工作。

(五)负责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,指导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
(六)拟订地方性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;负责组织、协调救灾减灾工作,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;负责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;管理、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;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;承办市减灾委员会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。

(七)牵头拟订地方性社会救助规划、政策和标准,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;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五保供养、孤儿救助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。

(八)贯彻执行行政区划、地名管理法规、政策,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、地名管理办法、规划;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、命名、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;组织、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;负责地名命名、更名、销名审核工作。

(九)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;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;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;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工作。

(十)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、政策和标准;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市场发展计划;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、规划;组织、指导社会捐助工作;指导老年人、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。

(十一)拟订地方性婚姻管理、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的政策和办法;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,指导婚姻、殡葬、收养、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。

(十二)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、政策和职业规范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
(十三)管理和指导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工作。

(十四)为大企业提供“直通车”服务。

(十五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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